2022年10月28日,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,对烟台宝肤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。经查,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,用该公司消毒产品宝肤灵®皮肤抑菌乳膏作为原料,灌装宝肤灵®抑菌烫伤乳膏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。
当事人生产、销售假药宝肤灵®抑菌烫伤乳膏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。
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、第一百一十六条、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涉案产品、包装和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该公司法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。
出处:https://scjgj.yantai.gov.cn/art/2024/2/28/art_35183_2901712.html